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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发布时间:2020-09-11 编辑: 点击:[]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工程管理与房地产学院校友会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工程管理与房地产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工程管理与房地产学院校友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工程管理与房地产学院及其前身农业经济系、农林经济管理系、房地产经营管理系、工程管理系学习、工作过的校友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弘扬学校优良传统,加强母校同校友之间的联系,开展教育、科研、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180号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工程管理与房地产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发挥校友会组织在发展经济,振兴学校,扩大对外交流中的作用。

(二)加强与全国各地校友和校友分会的联系,增进校友与学院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学院校友分会与各地校友分会之间的友谊。

(三)开展学术和工作经验交流。

(四)广泛联络广大校友,为祖国、河南财政法大学和学院的振兴出力献策。

(五)举办利于国家、社会、母校和校友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曾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工程管理与房地产学院及其前身就读过的学生(包括毕业、肄业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进修生、函授生、培训生等)和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目前在校的学生、教职员工及在当地登记注册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会。

(四)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五)不在上述范围,但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工程管理与房地产学院关系密切,对学校、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会的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校友义务的,经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工程管理与房地产学院名誉校友,享受校友的一切权利。

(六)各地校友组织可作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会领导机构的组成人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对本会的活动提出意见,实行监督;

(三)对母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

(四)参加母校有关专业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优先取得本会和母校的有关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协助本会筹集校友基金;

(三)向母校提供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资料信息;

(四)关心母校建设发展,为母校争取投资和捐助;

(五)支持母校事业,促进母校发展。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同意(通过网络、媒体形式)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同意(通过网络、媒体形式)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采用通讯、视频等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同意(通过网络、媒体形式)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校友办。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以电子版为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副会长会议,讨论并决定有关问题;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聘任副秘书长,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详见细则);

(二)捐赠;

(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源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并报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上一条: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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